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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中国式宣誓 应在“形式”中植入法治内核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7-10-07 [来源]:广东药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 [浏览次数]:

9月22日上午10点,广州市大学城中山大学校区体育馆外,几十名中山大学的学生一起举起握紧拳头的右手,齐声高呼:“争做文明使者,不浏览有害信息;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校方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是一场针对一些青年学生对网络存在错误认识和不文明上网行为,筹划已久的一次网络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这则新闻发生后,迅速被国内各大媒体传播,各种评论也随之而来。本不应该引起轰动的这样一则新闻,为何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原因是这次教育活动的形式:通过宣誓的方式,让学生们自觉自律。人们的着眼点正是“宣誓”二字,争论的焦点也完全从这次教育活动的内容上脱离出来,上升到当下普遍存在的“宣誓”行为的作用和意义上。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致有三种不同声音:大部分的宣誓行为,有作秀嫌疑,应当少宣誓多做事;宣誓的过程既是一种教育,又是一种警戒,还是一种约束,值得提倡;目前的很多宣誓活动,因为缺乏制约,尤其法律上的制约,多流于形式,应当强化宣誓制度建设,加强法律上的约束感。

之所以产生如此大分歧,原因是:因为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人们很注重宣誓,现代社会下,宣誓被无形地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随着历史的发展,当宣誓这个在古代极具法律约束力的概念,被弱化为只需要道德和良心的约束时,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环境下,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宣誓所能起到的真实作用,也就不再相信宣誓了。

宣誓调查之一:公务员就职宣誓制度在争议中前行

2002年8月,人事部首次组织了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仪式,随后很多省份在招录公务员时逐步推广这一做法。至今,宣誓仪式已成为公务员上岗之前的必经步骤。

云南省人事厅有关人员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在今年刚刚结束的公务员培训结业典礼上,就引进了这种方式,“而且将可能全面推广”。“这种方式虽然遭到质疑,但是,我们将这些公务员宣誓的内容进行了档案登记,将会进一步完善这种机制。”

据了解,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近年来各地的公务员宣誓对象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有的则把宣誓对象定为人大常委会;河南省某市一位市长上任时,宣誓对象更为复杂,“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有的宣誓对象则是国旗。

而在去年,合肥市某区公务员们的宣誓对象竟然是包公。面对包公,这个区150多名正科级以上干部,庄严宣读了“九不准”的誓言内容: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

其实,不仅是新聘用公务员要履行宣誓仪式。近日,在广州市廉政文化周上,来自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已就职的青年公务员也庄严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

针对公务员宣誓的乱象,在社会上也引起很多的争议。甚至有人认为宣誓违背了我国法律精神。北京律师吴朝华分析认为,因为宣誓并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现代法学理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使应该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而不管是以前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公务员法,均没有对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进行宣誓的规定,因此,宣誓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有更多的反对者认为这种宣誓仪式是在作秀。

但是据调查,更多的人对正在完善的公务员宣誓制度持肯定态度。据中国政法大学的一项不完全调查结果显示,76%的人认为:我国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制度价值就在于可以增加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守宪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日后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宣誓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吴小军在调查中表示:“规范的宣誓制度隆重了就职场面,浓厚了严肃的气氛,强化了法治的意识,是值得提倡的。宣誓制度是对公务员内心深处的一种道德约束,宣誓就是一份保证书,在庄严的宣誓仪式上,将公务员的权力明昭于众,会给宣誓者施以强大的道德压力和内心的法律约束。”

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分析认为,“当前我们缺少展现法律权威的仪式,使一些政府官员体会不到法律意识对内心和行为的约束”。他建议实行宪法忠诚宣誓制度,在新的各级政府就任、高级公务员就任、法官检察官就任、组织重要的选举活动以及诉讼、听证等重大程序性活动的时候,应举行公开的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仪式。“各类宣誓活动搞得有声有色,不但对宣誓者形成了内在的约束,对社会公众也产生了强大的宣示意义。在此背景下研究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可以说是把握住了相当好的时机。”

宣誓调查之二:成人宣誓不仅仅是一种形式

比公务员宣誓更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种宣誓形式是:成人宣誓仪式。成人宣誓仪式相对公务员宣誓,有其政策依据: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提倡各地组织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举行对国旗宣誓的成人仪式”。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各地的组织形式差异很大。

9月16日,华中科技大学组织的成人宣誓仪式上,举办者将安全套作为成人标志发放给学生。这种做法遭到了各方的批评,很多人认为,既然国家提倡进行成人宣誓仪式,应当进一步对举办形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胡旭晟表示,目前的成人宣誓活动,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在誓词中也都有所体现。但仍可以从以下思路出发,进一步完善:

第一,把成人节规定为国家法定的节日,增加成人宣誓的法律权威感。

第二,加大成人誓词中公民意识和法律责任感的比重。

第三,淡化宣誓仪式的行政色彩,由优秀法官主持并发表关于法律方面的演讲。法官讲话,应包含这样的意思:你们刚才捍卫和维护宪法的誓言不是单方面的誓言;它确立了一种合约,确立你们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相互的责任;正如你们要保护、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一样,宪法和法律也将保护、维护和捍卫你们。宣誓调查之三这些宣誓被指流于形式

欧里庇得斯的悲剧《希波吕托斯》中的一段诗说:“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是我的心却没有发誓。”现实生活中,很多宣誓行为就是因为失去了制裁而流于形式,宣誓失去了其最基本的核心诉求的保障:诚信。从而导致其失去了现实意义。

事例一:毕业生宣誓简历不注水

南京大学近百名学生干部举手承诺:“在求职过程中,始终本着严谨诚信的求职态度。在制作简历等求职材料时,所填写的一切信息均为本人真实信息,做到不给成绩注水、不编造各种在校奖励和工作经历,展现一个真实的自己。”

观点:利益面前,誓言力量太小

现在,在假话可能带来的好处面前,誓言的力量太小了。人总是需要一种精神的,但要看这是一种什么精神,当“不注水”已经成为可以宣誓的东西,当所有“应该做的”被抬升到美德的高度,不由人不心灰。

事例二:闯红灯者宣誓改过

“我宣誓,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崇尚社会公德,倡导文明风尚,从我做起,不闯红灯,走文明路,做文明人。”这是一名骑助力车的小伙子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来当街举手宣誓的内容。

然而,第二天他闯红灯的行为依旧。

观点:宣誓导致诚信标准下降

看上去举行宣誓、承诺,意在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但实际可能造成社会诚信标准的下降,连不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也作为一种需要庄严承诺的难度很高的道德行为来看待,不正说明连起码的做人准则、职业守则其实已是徒有虚名了吗?

事例三:老师向学生承诺不乱收费

“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严守法纪、不乱收费……”长沙市开福区新风街小学近30名老师庄严地举起右手,向全校300多名学生宣誓。

观点: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人们之所以觉得这些场面难出新意,也不大相信有什么实际价值和效果,也许重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有时候我们选择的宣誓对象不对。老师向学生宣誓的盛况,也许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别的不说,依法执教、不乱收费的保证,单靠老师向学生宣誓恐怕是靠不住的。

附:一份宣誓制度建议书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胡旭晟,针对宣誓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律师的就职宣誓制度。

第一,建议由中央文明办、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律协,拟定全国统一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就职宣誓誓言。

第二,全国各地应认真组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就职宣誓活动。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律师可分别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律协组织,新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法官、检察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组织就职宣誓。

第三,条件成熟时,将上述内容分别写进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之中。

二、在入队、入团、入党的誓词中,增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内容。

天真无邪的小学生成为少先队队员时,其心情是多么激动,情感又何等神圣,如果此时在宣誓过程中高声诵读“自觉遵守法律”,对幼小的心灵带来的震撼及其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该是多么重大。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平时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慢慢积淀而形成的信仰法律的精神氛围会不断浓厚起来。

三、将成人宣誓活动法定化,并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

目前的成人宣誓活动,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在誓词中也都有所体现。但仍可以从以下思路出发,进一步完善:

第一,把成人节规定为国家法定的节日,增加成人宣誓的法律权威感。

第二,加大成人誓词中公民意识和法律责任感的比重。

第三,淡化宣誓仪式的行政色彩,由优秀法官主持并发表关于法律方面的演讲。法官讲话,应包含这样的意思:你们刚才捍卫和维护宪法的誓言不是单方面的誓言;它确立了一种合约,确立你们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相互的责任;正如你们要保护、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一样,宪法和法律也将保护、维护和捍卫你们。